第二章 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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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1 會計制度 之設計,應依 會計事務 之性質、 業務 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先將所需要之 會計報告 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 會計科目簿籍報表 及應有之 會計憑證
    2 凡性質 相同類似 之機關或基金,其 會計制度 應為 一致 之規定。
    政府會計基礎,採用 權責發生 制(除 公庫出納 會計)。
  • 18
    1 中央 總會計制度 之 設計、核定,由 中央 主計機關 為之。
    2 地方 政府之總會計制度 及 各種會計制度之 一致 規定,由各該政府之 主計 機關設計,呈經 上級 主計機關 核定頒行。
    3 各 機關 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 機構 設計, 簽報 所在 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 政府 之 主計 機關 核定頒行。
    4 前項設計,應經各 關係 機關 及 該管 審計 機關 會商後始得 核定修正 時亦同。
    5 各種會計制度之 釋例 ,與 會計 事務處理之 一致 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 頒行 機關 核定之。
  • 19
    前二條之 設計 ,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1. 各會計 制度 應實施之 機關 範圍。
    2. 會計 報告 之 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
    3. 會計 科目 之 分類及其編號 。
    4. 會計 簿籍 之 種類及其格式 。
    5. 會計 憑證 之 種類及其格式 。
    6. 會計 事務 之 處理程序 。
    7. 內部審核 之 處理程序 。
    8. 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 20
    各會計 制度 ,不得與本法及 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 等法 牴觸單位 會計 及 會計 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 會計之會計制度 牴觸附屬單位 會計及其 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 單位 會計或 會計之會計制度 牴觸
  • 21
    各種 會計報告 應劃分會計 年度 ,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 定期不定期 之報告,並得兼用 統計數理 方法,為 適當 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1. 報告,應按 行政監察立法 之需要,及 人民 所須 明瞭 之會計 事實 編製之。
    2. 報告,應按 預算 執行情形、 業務 進度 及 管理 控制與決策 之需要編製之。
  • 22
    1 會計報告 分左列二類:
    1. 靜態 之會計報告:表示 一定 日期財務狀況
    2. 動態 之會計報告:表示 一定 期間內財務 變動經過情形。
    2 前項靜態、動態報告各表,遇有 比較 之必要時,得分別編造 比較表
  • 23
    1 各 單位 會計 及 附屬單位 會計 之 靜態動態 報告,依 充分表達 原則,及第 57 條所列之會計事務,各於其會計 制度 內訂定之。
    2 靜態 報告 應按其 事實 ,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1. 平衡表
    2. 現金 結存表
    3. 票據 結存表
    4. 證券 結存表
    5. 票照等憑證 結存表
    6. 徵課物 結存表
    7. 公債 現額表
    8. 財物特種 財物 目錄
    9. 固定負債 目錄
    3 動態 報告應按其 事實 ,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1. 歲入經費 累計表
    2. 現金 出納表
    3. 票據 出納表
    4. 證券 出納表
    5. 票照等憑證 出納表
    6. 徵課物 出納表
    7. 公債 發行表公債 還本 付息表
    8. 財物特種 財物 增減表
    9. 固定負債 增減表
    10. 成本 計算表
    11. 損益 計算表
    12. 資金 運用表
    13. 盈虧 撥補表
  • 24
    非常事件 所應編造之 會計報告 各表,由 主計 機關 按 事實 之需要,參酌前條之規定 分別 定之。
  • 25 條
    單位 會計 所需編製之 會計報告 各表,應按 基金別 編造之。但為 簡明計 ,得按 基金別 分欄綜合 編造。
  • 26 條
    會計 應編造之 靜態動態 報告,應就其本身及其 隸屬 單位會計或 附屬 單位會計之需要,於其會計 制度 內訂定之。
  • 27
    22 - 25 條之 報告 及 各表,得由各該政府 主計 機關,會同其 單位 會計機關 或 附屬單位 會計機關 之 主管長官 及其 主辦會計人員,按 事實 之需要,酌量 減少合併 編製之。
  • 28
    政府之 總會計 ,應為第 21 - 23綜合 之報告。但依第 9 條第 3集中 辦理者,得就其會計 紀錄 產生會計 報告
  • 29 條(刪除)
  • 30
    各種 會計報告 表,應根據會計 紀錄 編造,並使便於 核對
  • 第 31 條
    政府機關 代理 政府 事務者,其報告與 會計 人員之報告 發生 差額 時,應由 會計 人員 加編 差額解釋表
  • 32
    1 各 單位 會計機關 及 各 附屬單位 會計機關 報告之編送,應依左列 期限
    1. 日報 日內 送出。
    2. 五日報 於期間經過後 2 日內送出。
    3. 週報、旬報 於期間經過後 3 日內送出。
    4. 月報、季報 於期間經過後 15 日內送出。但法令另定期限者,依其期限。
    5. 半年度報告 於期間經過後 30 日內送出; 年度報告 ,依 決算法 之規定。
    2 前項第 1 - 4 款各報告之編送 期限 ,於 會計 及 附屬單位 會計 之 會計 適用 之。
    3 第 1 項第 5 款之報告,應由 單位 會計 或 附屬單位 會計 機關,就其 會計機關整理後之報告彙編之;其 編送期限 ,得按各該 會計機關呈送 整理 報告之期限 及其 郵遞 實需期間 加算之;採用 機器 處理會計資料之機關,其會計報告 編送期限 ,由該管 主計 機關定之。
  • 33
    前條第 1 項第 1 - 4 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 本身 之部分,在 日報 應以 每日 辦事完畢時 已入帳 之會計事項;在 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 ,應以各該 期間末日 辦事完畢時 已入帳 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其關於彙編 所屬 機關 之部分,在 日報 ,應以 每日 辦事完畢時 已收到 之所屬機關 報內之會計事項;在 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 ,應以各該 期間末日 辦事完畢時 已收到 之所屬機關之 日報、 報 或 報、 報、 報內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但 月報季報 之 採用 月結季結 制者,不在此限。
  • 34
    各種 會計科目 ,依各種會計 報告 所應列入之 事項 定之,其 名稱 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如其 科目 性質 與 預算決算 科目 相同 者,其 名稱 應與 預算決算 科目 之 名稱 相合
  • 35
    各種會計報告 總表 之 會計科目 ,與其 明細表 之會計科目,應顯示其 統制隸屬 之關係, 總表 會計科目為 統制 帳目, 明細表 會計科目為 隸屬 帳目。
  • 36
    1 為 便利 綜合彙編比較計中央 政府各機關對於 事項 相同 或 性質 相同之 會計科目 ,應使其 一致 ,對於互有 關係 之會計科目,應使之 相合
    2 地方 政府 對於與 中央 政府 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 中央 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 關係 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 中央 政府之所定。
  • 37
    各種 會計科目 之訂定,應兼用 收付實現 事項 及 權責發生 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 38
    各種會計 科目 ,應依所列入之 報告 ,並各按其科目之 性質 ,分類 編號
  • 39
    1 會計科目 名稱 經規定後,非經各該 政府 主計機關 或其 負責 主計人員 之核定,不得 變更
    2 前項 變更 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 審計 機關。
  • 40
    1 會計簿籍 分左列二類:
    1. 帳簿 :謂 簿籍 之紀錄,為供給編造 會計報告 事實 所必需者。
    2. 備查簿 :謂 簿籍 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 便利 會計事項查考 ,或 會計事務處理 者。
    2 會計資料採用 機器 處理者,其機器 貯存體 中之紀錄,視為 會計簿籍
    3 前項機器 貯存體 中之紀錄,應於 處理 完畢時,附置 總數 控制數碼 ,並另以 書面 標示,由 主辦會計人員 審核 簽名或蓋章 。
  • 41
    帳簿 分左列二類:
    1. 序時 帳簿:謂以事項 發生時序 為主而為紀錄者,其個別名稱謂之 簿
    2. 分類 帳簿:謂以事項 歸屬會計科目 為主而為紀錄者,其個別名稱謂之
  • 42
    序時 帳簿 及 分類 帳簿,均得就 事實 上之需要 及 便利 ,設立 專欄
  • 43
    序時帳簿 分左列二種:
    1. 普通 序時帳簿:謂對於 一切 事項 為 序時 登記,或並對於第 2 款帳項之 結數 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 分錄 日記帳簿
    2. 特種 序時帳簿:謂對於 特種 事項 為 序時 登記而設者,如 歲入收支 登記簿、 經費收支 登記簿 、 現金出納 登記簿 及其他關於 特種 事項之登記簿。
  • 44
    1 分類帳簿 分左列二種:
    1. 分類帳簿:謂對於 一切 事項 為 總括分類 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 總表 為主要目的而設者。
    2. 明細 分類帳簿:謂對於 特種 事項為 明細分類分戶 之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 明細表 為主要目的而設者,如 歲入 明細帳簿、 經費 明細帳簿、 財物 明細帳簿 及 其他有關於 特種 事項之 明細帳簿
    2 設有 明細 分類帳簿者, 分類帳簿內應設 統制 帳目,登記各該 明細 分類帳之 總數 。但 財物 明細分類帳簿,除依第 29 條應列入 平衡表 者外,應另設 統制 帳簿。
  • 45
    政府 主計機關 ,對於 會計、 單位 會計、 附屬單位 會計 及 會計 之 特種
    序時 帳簿 及 明細 分類 帳簿,為求 簡便計 ,得酌量 合併 編製。
  • 46
    1 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 帳簿 ,除應設置 普通 序時 帳簿 及 分類 帳簿外,其 特種 序時 帳簿 及 明細 分類 帳簿,應由各該 政府 主計機關,會同 單位 會計 或 附屬單位 會計機關 或 基金主管長官 及 主辦會計人員,按 事實 之需要,酌量設置之。
    2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 備查簿 ,除 主計 機關認為應 設置 者外,各機關或 基金 主管長官 及 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情形, 自行 設置之。
  • 47
    會計 之 會計事務 較繁 者,其 帳簿 之種類,準用關於 單位 會計或 附屬單位 會計 之規定;其會計事務 較簡 者,得僅設 序時 帳簿 及其必需之 備查簿
  • 48
    會計機關,應就其 序時 帳簿之內容,按時抄送 主管 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 列帳 ;其會計事務 較繁 者,得由 主管 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商承各該 政府 主計機關及該管 審計 機關,使僅就其 期各 目之 方、 方各項 總數抄送 主管 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 列帳
  • 49 條
    會計 之 帳簿 ,應就其彙編會計 總報告 所需之 記載 設置之;其 備查簿 就其 處理 事務上之需要設置之。
  • 50
    管理 特種 財物 機關,關於所管珍貴 動產 ,應備 索引照相圖樣 及其他便於查對之 暗記 紀錄等 備查簿 ;關於所管 不動產 ,應備 地圖圖樣備查簿 ;其 程式 由各該 政府主計機關 定之。
  • 51
    會計 憑證 分左列二類:
    1. 原始 憑證:謂證明 事項 經過而為造具 記帳 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2. 記帳 憑證:謂證明處理 會計 事項人員 責任 ,而為 記帳 所根據之憑證。
  • 52
    1 原始憑證 為左列各種:
    1. 預算書表預算準備金 依法支用預算科目間 經費依法流用核准命令
    2. 現金票據證券收付移轉 等書據。
    3. 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支給 之 表單及收據。
    4. 財物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 等各項 開支 發票及收據。
    5. 財物請領供給移轉處置保管 等單據。
    6. 買賣貸借承攬契約 及其相關之單據。
    7. 存匯兌換投資 等 證明單據。
    8. 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遺贈財物 目錄 及 證明書類。
    9. 稅賦捐費 等 之 徵課查定 ,或其他依法處理之 書據票照 之領發,及 徵課物 處理之書據。
    10. 罰款賠款 經過之書據。
    11. 公債發行 之 法令 、 還本付息本息票 及 處理 申溢折扣計算書表
    12. 成本計算 之 單據。
    13. 盈虧處理 之 書據。
    14. 會計報告 書表。
    15. 其他可資證明第 3 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2 前項各種 憑證附屬 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 一部
  • 53
    1 記帳 憑證 為左列三種:
    1. 收入 傳票。
    2. 支出 傳票。
    3. 轉帳 傳票。
    2 前項各種 傳票 ,應以 顏色 或 其他方法 區別之。
  • 54
    各種 傳票 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1. 年、月、日
    2. 會計科目
    3. 事由
    4. 本位幣 數目,不以 本位幣 計數者,其 貨幣種類數目折合率
    5. 有關之 原始憑證 種類張數 及其 號數日期
    6. 傳票號數
    7. 其他 備查 要點。
  • 55
    1 各種 傳票 ,非經左列各款人員 簽名或蓋章 不生效力 。但 實際 上 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1. 機關長官 或其 授權代簽人
    2. 業務 之 主管 或 主辦人員
    3. 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 授權代簽人
    4. 關係現金、票據、證券 出納 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 出納 事務人員。
    5. 關係 財物 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 經理 事務人員。
    6. 製票員
    7. 登記員
    2 前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款人員,已於 原始 憑證上為 負責 之表示者, 傳票 上得 簽名或蓋章。
  • 56
    原始 憑證,其 格式 合於 記帳 憑證 之需要者,得用作 記帳 憑證,免製 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