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內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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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 會計人員 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 業務主辦單位 負責辦理。
    內部審核 分下列二種:
    1. 事前 審核:謂事項 入帳前 之審核,著重 收支控制。
    2. 事後 複核:謂事項 入帳後 之審核,著重 憑證、帳表複核工作績效之查核
  • 96
    內部審核範圍 如左:
    1. 財務 審核:謂 計畫、預算執行與控制 之審核。
    2. 財物 審核:謂 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 之審核。
    3. 工作 審核:謂 計算工作負荷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 之審核。
  • 97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 書面審核實地抽查 方式,並應規定 分層 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 98
    1 會計人員為行使 內部審核 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 隱匿或拒絕 。遇有疑問,並應為 詳細答復
    2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 封鎖 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 提取 其一部或全部。
  • 99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 不合法 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 更正 ; 不更正者,應 拒絕 之,並報告該機關 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 命令 者,應以 書面 聲明異議 ; 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 上級機關 長官 與其 主辦 會計人員 或 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 不合法 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 連帶負之
  • 99-1
    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 以前 各機關支用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 財務 責任均視為 解除不追究 其行政及民事責任 ;如涉 刑事 責任者, 不罰
  • 100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 財物之訂購款項之預付 , 經查核與 預算所定用途計畫進度 相合 者 , 應為預算之 保留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 事前 審核簽名或蓋章, 不生效力
  • 101
    會計憑證 關係現金、票據、證券 之 出納者 , 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 之 簽名或蓋章 ,不得為 出納 之執行。
    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 之 簽名或蓋章 者, 不生效力 。但有 特殊 情形者,得報經該管 主計機關 核准, 另定 處理辦法 。
  • 102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 原始憑證 , 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拒絕 簽署:
    1. 未註明用途案據 者 。
    2. 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 主要書據缺少形式不具備 者。
    3. 應經 招標、比價議價 程序 始得舉辦之事項,而 未經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 簽名或蓋章 者。
    4. 應經 機關長官事項之主管主辦人員 之 簽名或蓋章 , 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5. 應經 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保管人 簽名或蓋章 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或應附送 品質或數量驗收 之 證明文件 而未附送者
    6. 關係 財物 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 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簽名或蓋章 , 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7. 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 塗改 痕跡,而 塗改處 未經負責人員 簽名或蓋章 證明者 。
    8. 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 不符 者。
    9. 款及第 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 稽察限額 之案件, 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10. 其他與法令 不符 者。
    前項第 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 金額 訂定 分層 負責辦法辦理之。
  • 103
    會計人員執行 內部審核 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 違法失職重大過失 ,不負 損害賠償 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