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 會計憑證 、 會計報告 及 記載完畢 之 會計簿籍 等檔案,於 總決算 公布 或 令行日 後,應由 主辦會計人員 移交 所在 機關 管理檔案 人員 保管之。但使用 機器 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 儲存體 ,得另行處理之。
會計檔案遇有 遺失 、 損毀 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 上級 主辦會計人員 或 主計機關 及 所在機關長官 與 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 最上級 機關,非經 審計 機關認為其對於 良善 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 解除 責任者,應付 懲戒 。
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 公庫 受損害 者,負 賠償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