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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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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條
受
政府補助
之民間團體 及
公私合營
之事業 ,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
中央主計
機關酌定之。
第
1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