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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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21 條
    政府補助 之民間團體 及 公私合營 之事業 ,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 中央主計 機關酌定之。
  • 122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